隨著民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投資和借貸行為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存在大量披著“投資外衣”的借貸行為,也存在許多裹著“借貸外衣”的投資行為。這一現象引發了諸多法律糾紛。據鼓樓法院統計,該法院近三年共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6000余件,其中涉及投資與借貸交叉重疊的案件約占15.5%。那么,投資與借貸到底如何區別,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近日,鼓樓法院審理了兩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揭示了“名實不符”金融行為的真相。
入股承包食堂
實為借貸糾紛
王女士與李女士是多年好友,兩人退休后結識了從事食堂承包業務的老王。三人一拍即合,約定共同投資入股老王的某社區食堂承包業務。為此,三人簽訂《投資合作協議》,約定王女士及李女士各投資2萬元,老王每年按凈利潤的10%給她們分紅。然而,好景不長,三人因經營理念不合發生沖突,食堂項目也因經營不善持續虧損,最終草草收場。
王女士和李女士要求老王返還各自投資的2萬元,但老王認為案涉款項系投資款,兩人應當共同承擔投資虧損。雙方因此產生糾紛,經過多次調解未果,最終訴至鼓樓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但從協議內容上看,雙方并不具備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協議約定王女士和李女士享受固定收益,且老王應保證她們本金的安全。據此,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實際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合作關系。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老王承諾盡快償還4萬元款項。
委托投資卻訴借貸
真投資還是假借貸?
另一起案件涉及黃某與鄭某之間的委托投資糾紛。黃某分別于2018年5月27日和28日向鄭某轉賬各5萬元,并附言“4個月投資”。鄭某收款后將10萬元轉賬給案外人陳某用于某項目投資。然而,項目投資失敗,黃某多次向鄭某討要10萬元及利息,但鄭某認為雙方只有委托投資的合意,并無借貸的意思表示。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黃某訴至鼓樓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黃某向鄭某轉賬時備注了“4個月投資”,但黃某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黃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也無法體現鄭某對案涉款項確認為借款或有借貸合意的表示。因此,法院認為黃某關于案涉款項系借款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需明確真實目的
鼓樓法院法官表示,投資與民間借貸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具備不同的法律特征。合伙投資的典型特征為“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倘若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不符合這些特征,則可能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證明借貸合意的存在是關鍵。一方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如借條、聊天記錄、轉賬時對款項用途的備注等。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簽訂合同之時務必明確雙方合同簽訂的真實目的,并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簽字。這不僅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此外,在交易過程中也應盡量完備手續,以免因法律意識不足或交易習慣不當而引發法律糾紛。(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瑩 劉智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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