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12月10日起施行
計價器上動手腳 最高罰2000元
近日《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適用于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
《辦法》明確,出租車經營使用權實行無償使用,取消原《辦法》中對個體經營者與出租車駕駛員的戶籍限制,將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申請年齡上限由60周歲放寬至65周歲,將原《辦法》規定的出租車更新年限由不超過5年改為不超過8年。
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拒載:在待租狀態下,拒絕提供載客服務;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在出租車營業站點內不服從管理人員調派。
出租車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暫停載客的,應當事先在明顯位置顯示暫停載客標志。出租車遇車輛或里程計價器故障的,應當暫停載客。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不得從事起點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
出租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非本市五城區出租車從事起點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出租車營運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調整里程計價器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里程計價器故障時繼續營運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設有出租車營業站點的場所,未按規定排隊載客,離開車輛招攬乘客或在營業站點外攬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按規定持本人服務監督卡從事營運活動或者不亮證服務的,處200元罰款;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暫停載客,未事先在明顯位置顯示暫停載客標志的,處200元罰款。
出租車駕駛員被注銷或者吊銷駕駛證的,應當同時注銷出租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和服務監督卡。
出租車企業管理的出租車,違反本辦法規定一年內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罰的車輛數超過企業車輛總數20%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有權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投訴。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及乘車情況等有關證據。接受投訴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辦結。
《辦法》還鼓勵出租車轉型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推進巡網兩種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出租車經營者推廣使用環保、節能的新能源車輛。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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