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出現以上情況的校外培訓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進入“黑名單”機構永久禁止參與學校課后服務。
為進一步促進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持續健康發展,福州市教育局起草了《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制度》(征求意見稿),現向廣大網民朋友征集意見。
征集時間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6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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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
黑白名單制度
(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及《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實施方案>的通知》(榕委辦發明電〔2022〕52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現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面向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機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文件要求開展日常監管,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工作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社會組織和企業及自然人合法權益,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堅持分類管理。學科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分別由教育、文旅、科技、體育部門負責管理。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黑白名單認定、動態管理、結果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統籌、監督、指導。
(三)堅持動態更新。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定期更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黑白名單認定結果將與機構參與課后服務、年檢結果相掛鉤。
三、認定標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列入“白名單”:
1. 證照齊全。持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辦學許可證或其他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審批的審核意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 規范辦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開展培訓,無違法違規培訓行為。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監管并及時更新。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將列入“黑名單”:
1. 培訓資質方面。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包括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以及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
2. 培訓時間方面。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晚于21:00;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3. 培訓內容方面。培訓內容和進度存在“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等不良辦學行為等。
4. 培訓材料方面。出現《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所列12項情形;選用未經審核通過的正式出版物或培訓材料;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和違規選用境外教材等。
5. 培訓人員方面。出現《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所列11項情形;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開展培訓等。
6. 培訓收費方面。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一次性收費超過5000元,學科類培訓機構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使用本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或非本培訓機構賬戶收取預收費,預收費未全額納入本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退費事宜;開具虛假發票或不開發票等。
7. 日常管理方面。未嚴格落實校外培訓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內容不完整;未及時更新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培訓信息、師資信息等。
(三)列入“黑名單”的機構積極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間可移出“黑名單”,并列入“黃名單”,待整改完成可移出。
四、認定流程
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每季度初開始評定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評定結果反饋至市級主管部門審核把關,市教育局于每季度末統籌匯總,并通過“福州教育”公眾號等平臺公布。
五、結果運用
進入黑名單機構永久禁止參與學校課后服務。黑白名單評定結果還將直接影響年檢評價結果,當年進黑名單機構,年檢將評為“基本合格”;連續2年進黑名單機構,年檢將評為“不合格”。對年檢評定為“基本合格”的機構,相應主管部門將發出整改通知書,未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年檢評定為“不合格”;對年檢評定為“不合格”的機構,將按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依法給予停業整改直至吊銷辦學資質等處罰。
六、執行時間
本制度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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