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劉某男與王某女經他人介紹相識。兩人于次月登記結婚。因劉某男長期在外務工,雙方未舉行婚禮,實際也未共同生活,婚后無子女。今年3月,劉某男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退還彩禮13.3萬元及結婚時購買的金飾。他的訴請能得到支持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如果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兩人離婚,他的訴請能夠得到支持。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彩禮給付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在無法實現結婚目的時,接收彩禮一方應當退還。
本案中,劉某男與王某女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雙方實際未共同生活,也未舉辦婚禮,此時劉某男要求離婚并退還彩禮,人民法院一般會支持,這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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