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開展日常檢查活動時,發現林某未經許可從事旅行社業務,正組織游客開展某地一日游活動。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后對其進行了調查詢問。
經查,林某以個人名義注冊微信公眾號,通過公眾號及個人微信號宣傳旅游線路,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而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根據相關規定,執法人員對林某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子彧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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