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8月24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忠敏 潘喆)房子已約定贈予,但孩子反悔不盡贍養義務怎么辦?近日,臺江法院宣判民法典實施后首例“居住權”案件。
黃阿姨與丈夫老陳育有兩子,1995年間,老陳與兒子大陳、小陳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房屋回遷后產權歸大陳、小陳共同所有,但應提供給兩老人居住,并共同履行贍養義務。但老陳過世后,小陳始終沒有履行贍養母親的義務。2020年9月間,原房屋面臨拆遷,小陳遂向臺江法院起訴黃阿姨,要求根據協議進行分家析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書面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遂對補償安置房產產權進行了分割。但鑒于黃阿姨年事已高且無經濟來源,為保障老人晚年老有所居,法院另根據民法典判決黃阿姨享有大陳、小陳共有房產的居住權。
據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是指居住權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所訂立的書面合同、遺囑約定,對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并經依法登記而設立的權利。
法官表示,居住權用于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原則上是無償設立的,不得轉讓、繼承。被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行約定的除外。居住權的設立需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并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并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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