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三(化名)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李四(化名),租期3年,月租金1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房屋租賃合同,但并未依法前往房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一年后,張三欲提高房屋租金,李四不同意。張三卻說,“房屋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我可以以此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而且我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提高租金。”張三的說法合理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高芳婷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備案登記手續,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張三無權以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為由請求法院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房屋租賃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非依法律規定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因此張三也無權提高租金。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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