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物業管理公司自2004年起長期租賃鼓樓區某國有商場,2013年起拖欠租金,迄今拖欠租金逾173.6萬元。出租方曾多次催促其補齊拖欠的租金并支付違約金,但該物業公司均未履行。
近日,出租方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判令該物業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但該公司一直不予執行。出租方向法院申請,將該公司及法人代表許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終,法院支持了這一申請。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旭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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