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16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12日,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關于促進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多項獎勵措施。
意見明確,通過招商機構引薦,在園區新注冊或市域外新遷入、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納稅年度繳納的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首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優質廣告企業,按照其當年繳納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額的5%給予引進招商機構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于市域內新遷入園區、租賃期限在3年以上且每納稅年度繳納的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首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優質廣告企業,按照其當年繳納廣告服務業增值稅額的2%給予廣告企業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與園區運營商簽訂園區代運營協議、物理空間入駐率達到90%以上、入駐廣告企業70%以上、至少有3家企業達到該意見設定的招商獎勵標準且投入使用總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的社會運營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園區內企業及運營商建設園區內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設備服務平臺以及其他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項目,符合園區統一規劃的,按照最高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0%給予建設主體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在園區內建立新媒體、廣告新技術領域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符合園區統一規劃、經認定屬于國家級項目的,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意見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意見適用于注冊地址在福建海西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福州園)內并依法納稅的廣告企業、進駐園區的廣告行業協會、廣告行業配套服務或技術研發機構等廣告相關單位以及參與園區招商工作的企業、中介組織、社團組織等。園區范圍為“廣告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即晉安區閩臺AD廣告園、閩侯海峽傳媒港和廣告生產制造園(錦繡制造園)、長樂海西廣告創意園,適用范圍視園區今后發展情況可作延伸拓展。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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