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3日上午,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執法船在巡查中發現一艘漁船疑似違規作業。執法人員經檢查發現,該船實際從事的作業類型與其持有的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捕撈作業類型不符。捕撈許可證上核定的作業類型為流刺網,而該船從事的捕撈作業類型為定置網。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以當事人涉嫌未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的規定進行捕撈為由,進行立案查處。
經調查,船主對如下事實供認不諱:該船長11米,去年11月29日開始從事定置網生產作業,至被查獲時已生產作業大約15天。其從事定置網作業的生產工具主要有15個鐵錨、15張定置網網具、約150米纜繩。由于冬季流刺網捕撈產量不高,定置網產量高一些,船主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從事定置網捕撈作業。對此,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依法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該案的處罰依據是《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9年11月27日修訂版)。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凡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捕撈許可證,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未取得捕撈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捕撈作業。
該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并處罰款……”其中第三項規定為:船長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機動漁業船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許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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