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日前,經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福建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對文件出臺的背景,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與調整情況等作以下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勞動法》第48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原勞動保障部頒布《最低工資規定》,明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提出,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將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每兩年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國務院批轉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我省自2017年7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后,全省經濟呈平穩發展態勢,為保障勞動者報酬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擬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內涵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以下項目:一是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是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
三、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鑒于原有的檔位分得過細,不利于職工流動,此次福建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將現行的五檔縮減為四檔,分別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其中:執行第一檔有6個區,執行第二檔有24個縣(市、區),執行第三檔有32個縣(市、區),執行第四檔有22個縣。與現行標準相比,各檔平均值平均增幅為8.4%,年均增幅3.3%。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參照月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設四個檔,分別為18.5元、18元、16.5元、15元。與現行標準相比,各檔平均值平均增幅為6.6%,年均增幅2.6%。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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