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0月31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林銘)近日,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福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對于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基本條件、舉辦者、名稱、章程、辦學投入、場地設施及安全標準、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師資隊伍、培訓內容、管理和運行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試用范圍: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標準》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教育部門許可,在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線上網絡培訓機構等其他培訓機構除外)。
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全球”“中國”等字樣
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不得有違公序良俗。
校外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中不能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新設立的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場地設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辦在學歷制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內,不得使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適合辦學的場所作為辦學場所。
校外培訓機構其法人注冊地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實際使用的辦學場所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
師資隊伍:每個教學點至少3名專職教師
校外培訓機構專職教師數不得少于教師總數的1/4,單個教學地點專職教師不少于3人。
從事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其聘用人員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外籍教師,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培訓內容:不得“超綱教學”,不得留作業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的培訓。面向普通中小學生開設的學科類培訓,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以及省市有關學科教學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不得留作業。
管理和運行: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得開展培訓
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必須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再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再向同級事業單位登記部門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向民政部門登記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才能開展培訓。
未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任何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應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并向原審批機關備案。(記者 林銘)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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