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0月16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肖丹)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市生態環境局、倉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聯合對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批準在廢水處理設施RO過濾器旁的閥門上連接一根PVC管,部分生產廢水經PVC管排向雨水溝。
執法人員立即取樣。監測報告顯示,PVC管聯通至雨水溝管口處水樣的污染物COD的濃度數值為3.62×103mg/L,氨氮為88.4mg/L,證實該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倉山生態環境局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0萬元罰款,并對鍍錫車間2個生產電源開關實施原地查封等。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影響重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嚴厲,一旦查實,生態環境部門除依法處以罰款外,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拘留。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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