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將二次就診患者納入“首診” 一醫院違規收費被罰
海峽網5月14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晶晶)近日,福州價格主管部門在對某醫院的醫療服務收費行為進行檢查中,發現該醫院存在擴大范圍收費的違規行為,損害了就診患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福州《關于城市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醫療機構可對首次就診的神經精神類患者收取“首診精神病檢查費”,但該醫院卻無視其中“首診”明文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將部分第二次及以上就診的病人也納入“首診”范圍,按27元/次或30元/次標準收取“首診精神病檢查費”,兩年多期間共計多收115734元。
該醫院上述行為明顯不符合醫療服務價格政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所列“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收費提高收費標準的”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5734元,罰款1157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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