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4月4日訊 (海都記者 陳恭璋 張志宏 包華)昨日,海都記者獲悉,《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福州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實施將為福州全面推行垃圾分類提供法律依據。
該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對個人處50至2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至50000元罰款,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同時,福州市垃圾分類實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未按規定分類投放 單位最高罰5萬
福州市城管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授權福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生活垃圾處置企業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小區垃圾分類 物業為管理責任人
辦法規定,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本管理經營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或者住戶為責任人;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并對外公示。
辦法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人工作內容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并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在責任區范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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