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福州人:輕微交通事故不及時撤離現場或被罰200元!
海峽網2月26日訊 (福州日報見習記者 顏瀾萍 通訊員 榕交警)開車在路上,車輛難免會遇上刮刮碰碰。記者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在福州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不及時撤離現場,將面臨200元罰款。
近日,一輛閩A1***X小型汽車的駕駛員在北三環路行駛時,與閩KA***9小型汽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因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未及時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民警到現場后對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處罰。
原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自行撤離現場?
據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3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此外,《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辦法》(試行)規定,凡6:30至20:00在福州市中心城區(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之間僅造成車輛輕微損失、不涉及人員傷亡、車輛能夠繼續自行駕駛移動的交通事故。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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