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月1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已出臺,首批確定5幅地塊作為試點,2020年底前要全面完成試點工作。
首批5幅地塊試點位于倉山晉安
方案提出在福州倉山區、晉安區住房需求強烈的區域,適當集中建設,分批開展試點。試點項目區域要基礎設施完備,醫療、教育等公共設施配套齊全,符合城鎮住房規劃設計有關規范。
首批試點的5幅地塊為:倉山區建新鎮洪光村,洪塘路與園亭路交叉以西,土地面積約12.94畝;倉山區建新鎮聯建村,興順物流以西,土地面積約23.82畝;倉山區蓋山鎮竹欖村,三環路以北、蘇閩物流以南,土地面積約22畝;晉安區新店鎮戰峰村地塊,土地面積約20.3畝;晉安區新店鎮后山村地塊,土地面積約30畝。
方案明確,以構建租購并舉的住房體系為方向,加快落實福州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著力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用地保障;注重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等改革協同推進,形成改革合力。
試點應由政府主導,審慎穩妥推進,保證有序可控。試點項目應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實施、自主運作。項目以滿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為主,強化監管責任,保障依法依規建設、平穩有序運營。
只能辦整體產權不得分割登記
方案明確,試點項目審批程序參照福州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辦理規劃、供地、建設等相關手續。
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屬于政府納入征收或近期規劃實施收儲范圍內用地;應為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且權屬清晰無爭議。項目申請人為項目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項目應符合環保審查要求,在政府批準供地前,已形成“凈地”。
項目宗地只能辦理整體產權,不得分割登記。不動產權利證書中應備注:該項目為整體產權租賃住房,只能整體持有,不得分割登記、轉讓、轉租,禁止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行為。
以小戶型為主最大不超75平方米
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后,可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開發建設,也可通過聯營等方式選擇社會資本運營。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戶型以小戶型為主,最大戶型建筑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住房質量、裝飾裝修應符合相關條件標準。租金水平應統籌考慮區位、配套、市場需求等因素,并參考周邊市場,與房屋租賃市場接軌,防止租金異常波動。
約定租期不超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超1年
方案要求各職能部門依職責分工嚴格落實監管責任,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權益,防止出現“小產權房”或“以租代售”等現象。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租賃住房盤子統一監管,將租賃房源納入政府住房租賃信息服務監管平臺,統一進行管理,提供便捷規范的租賃信息發布服務,推行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備案。對參與運營房源的住房租賃機構加強備案管理,強化住房租賃信用管理,建立多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住房出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租賃合同約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人不得轉租。合同約定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過1年,不得含有自動續租條款。合同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得違規使用租金貸。
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項目禁止轉讓,禁止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變相銷售行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享受權益的成員平均持股,嚴禁個別人多占股份。成員個人股禁止轉讓。
2017年,我國批準的第一批試點城市有13個,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廈門、武漢、合肥、鄭州、廣州、佛山、肇慶、沈陽和成都。近日,福州、南昌、青島、海口、貴陽成為第二批試點城市。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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