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21日訊 (海都記者 陳晉) 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管理,8月底,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昨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相關審查報告。
據悉,《規定》對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部門責任劃定等作出了明確要求,對違規運輸建筑垃圾,隨意傾倒等現象,如何處罰作出明確規定。
建筑垃圾運輸車需明確行駛路線
《規定》要求,福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全市單位或個人在處理建筑垃圾時,必須委托有建筑垃圾準運資格的企業負責運輸。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企業將持有建筑垃圾準運證,運輸車輛配有運輸標識。
在運輸建筑垃圾期間,運輸企業的運輸單需詳細記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時間,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點。對不符合要求,違反市容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行為未及時處理,并被納入失信平臺的企業,禁止運輸建筑垃圾。
此外,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在離開施工場地前,應當沖洗干凈,并密閉運輸,沿途不得出現滴撒漏現象。若違反此規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將責令施工企業整改,限期清洗受污染區域,并對每車次處以2000元罰款。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處理其他垃圾
《規定》明確,建筑垃圾消納場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納、便于綜合利用的原則統一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對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小區物業企業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或收集容器。臨時堆放點應當圍蔽,并由專人管理。對擅自設立消納場所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并依法處以罰款。
同時,運輸建筑垃圾的企業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該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將記入城市公共信用平臺失信主體,福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吊銷企業準運資格,十年內不予核準許可申請。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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