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
海峽網10月3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莫思予)備受關注的《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草案修改稿)》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委員們圍繞如何落實河長制、如何編制內河名錄等進行了討論。其間爭議最大的是違法行為是否納入誠信體系的問題,有的委員認為違法一次就要納入誠信體系,有的則認為完全沒必要將違法行為與失信掛鉤。
將河長制寫入法規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色。草案修改稿指出“城市內河管理實行河長制……河長應組織對河道進行巡查,發現和制止各類破壞內河的違法行為,必要時協調相關單位進行處置。”但審議時有的委員說:“河長的職責要怎么明確,不是把河長名字公布在河邊一個牌子上就了事。這個規定看起來好,但具體操作還需進一步斟酌。”
草案修改稿還明確城市內河名錄由市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調整。對此,委員們都很贊同,認為城市內河名錄編制非常有必要,希望政府職能部門抓緊編制。同時內河名稱要結合福州悠久的歷史文化,在名稱認定時盡量追溯歷史,體現文化內涵,回歸“老名字”。“現在有些內河就叫一支河、二支河,就如同公交車站叫招呼站一樣,完全沒有歷史厚重感,有必要更名。”
將污染內河違法行為納入誠信體系是否過嚴,審議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看法。草案修改稿規定,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將被記入失信主體記錄。贊成的一方認為違法排污行為惡劣,負面影響嚴重,三次的規定太寬,受到一次處罰就應記入。反對的一方則認為,將違法行為與失信掛鉤,可能造成“人人自危”,而且有的違法行為并不是主觀造成的。對此,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將污染內河違法行為與失信掛鉤,具有強大的威懾力。“有的人不怕罰款,他違法的收益是罰款的幾十倍、上百倍,但一旦變成失信主體,他就怕了,企業招投標受限,自己出門也受限,損失就不是罰款那么簡單了。”目前全國正在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在立法階段對此作出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有法可依。“但這個手段也要慎用,市政府正在研究誠信紅黑名單標準,會嚴格把關,不是一處罰就納入黑名單。”
據悉,該法規年底還將提交三審,明年市人代會期間將提交全體代表審議,成為市人代會有史以來審議的首部實體性法規。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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