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關于加快數字經濟發展的七條措施》已經市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關于加快數字經濟發展的七條措施
為推動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鼓勵產業落地、市場開放,扶持我市數字經濟創新發展,加快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智能制造等新興技術產業化,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龍頭企業,促進我市數字經濟高質量、集聚化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點企業落地
鼓勵數字經濟重點企業落地我市,或在我市設立研發中心或分支機構(子公司)。對實際到位資本金達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落地企業正式運營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過實際納稅地方留成部分〔含市、縣(市)區兩級〕的50%給予補助。
二、支持產業集聚
(一)推動園區特色發展。支持軟件企業向福州軟件園集聚,物聯網企業向馬尾區集聚,大數據企業向福建東南大數據產業園集聚,高新技術企業向福州高新區集聚。對入駐特色園區的企業,各縣(市)區在網絡使用、辦公場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
(二)企業提升規模獎勵。入駐特色園區的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含)、2億元(含)、5億元(含)、10億元(含),分別給予200萬元獎勵,可超額累進,最高不超過企業稅收年入庫數。
三、支持市場開放和開拓
(一)開放市場。推動政務數據庫和公共數據庫依法合規向數字經濟企業開放。公共財政投資類項目重點選用本地企業產品和解決方案。支持數字經濟企業優先參與智慧城市和“數字福州”建設。
(二)首購獎勵。對首次采購或首次使用我市數字經濟企業自主研發的、具有明確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各類信息系統解決方案,且采購費用達100萬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業單位,給予實際采購費用30%的補貼,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一)平臺投資補助。支持數字經濟行業龍頭企業建設公共服務云平臺、大數據中心、軟件創新中心,經市政府認定后,按照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創建補助。支持數字經濟企業建設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對獲得國家、省部認定的,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平臺使用補助。對大數據、物聯網等產業基地,為企業統一購買龍頭企業提供的云服務包,及我市企業使用經市政府認定的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示范工程和試點應用
(一)示范工程補助。支持建設一批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領域的示范工程,重點培育智慧農業、智慧水務、智慧井蓋、智慧停車、智慧物流、智慧消防、智慧醫療、智慧家居、智慧監控、智慧環保等示范項目應用工程,按實際投資額(含設備、軟件、通信資費)的2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試點應用補助。支持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智能制造等領域的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試點推廣應用,對首個形成規模商用的數字化應用項目,按實際投資額(含設備、軟件、通信資費)的2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六、支持智能化技術改造
(一)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獎勵。對省級兩化融合重點項目,擇優按不超過近三年信息化相關軟硬件投資額的5%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列入工信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試點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智能化技術改造獎勵。對企業智能化技術和工業互聯網改造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廠房和設備)達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智能裝備生產企業技改獎勵。對企業投資生產自動化(智能化)成套裝備項目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指廠房和設備)達2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七、支持創新發展
(一)制訂標準獎勵。對牽頭制訂大數據、物聯網等產業發展相關標準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國際標準50萬元/件、國家標準20萬元/件、行業標準10萬元/件的補助。
(二)優秀創新企業獎勵。根據企業在技術創新、模式創新和業態創新等方面的綜合表現,每年組織評選10家數字經濟優秀創新企業,給予每家企業50萬元獎勵。
八、附則
(一)重點企業指:上一年度工信部發布的軟件業務收入10強企業、全國電子信息10強企業以及中國互聯網協會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聯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企業10強企業以及入選世界500強的IT企業前10強。
(二)行業龍頭企業指:上一年度《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500強企業,普華永道發布的全球軟件百強企業,工信部發布的軟件業務收入百強企業、全國電子信息百強企業、大數據50強企業和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
(三)對于龍頭企業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方式,在用地、稅收、建設、設備投入、用電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特色園區是指:福州高新區、福州軟件園、馬尾區物聯網產業園區、福建東南大數據產業園。
對入駐特色園區企業,各縣(市)區和園區可配套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在網絡使用、辦公場所、人才公寓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
(五)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該企業地方級稅收收入中解決,由稅收收入所在地政府負責兌現。
(六)以上扶持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具體解釋工作。此前相關政策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本市同一項目的獎勵總額不超過該企業年度實際納稅地方留成部分〔含市、縣(市)區兩級〕。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2018年4月21日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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