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15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朱毓松 柯競)《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從本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政府出臺貫徹意見,在明確福州市居住證持有人除享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11項服務和第十五條規定的7項便利外,還可享受2項服務與便利。
我市新增的2項服務與便利分別是: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繳存的,如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不再在福州就業的,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后,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繳存余額(包括單位為其等額繳存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除出租車從業人員資格證申辦需按照《福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具備道路運輸從業條件的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
根據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我市五城區跨區流動的除外)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按照自愿原則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從本月1日起,我市不再發放暫住證,對流動人口實行暫住登記制度,免費發放統一加蓋單位公章的福建省暫住登記憑證(簡稱登記憑證)。《辦法》施行之前發放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暫住證辦理年限計入居住年限。
暫住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滿,暫住證持有人繼續居住的,按以下情形辦理。
暫住證有效期內或暫住證有效期滿15日內申領居住證的,應當通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暫住登記時間。暫住登記滿半年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為申領人按照《辦法》辦理居住證;暫住登記不滿半年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為申領人發放登記憑證,并告知申領人待暫住登記滿半年后,持登記憑證按《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
暫住證有效期內或有效期滿15日內,不申領居住證的,憑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辦理暫住登記并發放登記憑證,原暫住證辦理年限計入居住年限。
暫住證有效期滿超過15日申領居住證的,應當為其重新辦理暫住登記,發放登記憑證,告知申領人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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