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3日,福清法院東張法庭收到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于次日上午發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據悉,這也是福州地區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官某某訴王某某離婚一案中,官某某稱王某某婚后對其實施辱罵、毆打等家暴行為致其輕微受傷。3日,官某某向東張法庭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提供王某某出具的保證書、民警接警后的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東張法庭收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官某某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東張法庭當日即受理,并于次日向當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王某某對申請人官某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并向福清市公安局、居委會送達該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協助執行。若被申請人王某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給予訓誡,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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