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4日訊(本網記者 馮川葉)在昨日召開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交會議初審。記者了解到,該草案共7章42條,立足福建省實際,圍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分工、規劃、標準、普查和監測、預防與保護、風險管控與修復、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內容總體可行。
據了解,防治土壤污染直接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為首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近年來,福建省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積極成效,但土壤污染成因多元復雜,仍存在源頭防控難度不斷加大,風險管控與修復治理水平有待提升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編制規劃和標準,整合共享信息資源等,以適應新形勢下土壤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
在此次審議中,擬增加土壤污染定義、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原則的條款,同時擬修改部分政府職責的條款。例如,草案建議修改稿修改了部分政府職責條款,一是在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職責,第三款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二是將第四條第二款政府制定規劃的職責整合到第二章第十條規劃部分,增加第三款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工作計劃的職責。三是在第十四條明確政府負有加強區域功能、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的職責。四是縣級人民政府在科研技術開發等方面的資源、力量有限,將第七條主體范圍限定在省和設區的市。
同時,在此次審議中,擬增加土壤污染源管控的條款和增加農用地保護的條款以及法律責任的條款等。例如,草案建議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礦山、生活污水和垃圾、農藥、化肥和農膜等主要土壤污染的管控內容和要求。增加了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對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風險管控做了相應的規定。在法律責任方面,擬增加關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開展定期監測或未及時上報監測結果的罰則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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