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酒店業在不增加采購成本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并不困難,因此大中型酒店稅負將明顯降低。盡管如此,在營改增后大中型酒店還是要關注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點。
農產品收購存在的涉稅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餐飲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有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在餐飲行業推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有關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酒店業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按照收購金額的13%抵扣進項稅額,這里要注意的是,農產品收購發票實質上是酒店自己給自己開,這對酒店業的日常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案例:某酒店向農戶直接采購農戶自產的鵪鶉蛋,合計采購金額10000元,并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8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00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10000
筆者實地到多家大中型酒店調研時發現,大中型酒店的農產品需求量大,一般情況下并不是直接向農業生產者采購,而是在菜市場向批發商采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部分鮮活蛋類在流通環節是免征增值稅的。如果直接向批發零售商采購農產品,是不符合農產品收購發票開具要求的。
在此,筆者建議酒店業應加強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對于不符合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不得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對于從批發環節采購的農產品,符合開票條件的,應當由批發商自行開具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外賣業務存在的涉稅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后,大中型酒店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為一般納稅人,無論是現場消費,還是非現場消費,都要按照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其中現場消費屬于餐飲業,按6%繳納增值稅,非現場消費屬于銷售貨物,按17%繳納增值稅。部分大中型酒店可能不區分外賣業務,或者設立一大(甲公司)、一小(乙公司)兩家企業,外賣業務歸到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中去,實質上是一班人馬,兩個稅號,這就存在著重大涉稅風險。因為甲公司先把食物加工好,轉給乙公司外賣,實質上甲公司要先繳納一筆稅,而乙公司在銷售外賣食品時,又要繳納一筆稅。
因此筆者建議,酒店業應從控制涉稅風險出發,外賣業務按照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同時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盡量要求多獲得進項抵扣發票,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
虛開發票內容的涉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大中型酒店業一般涉及會議(屬于文化創意服務)、餐飲、住宿、居民日常服務等。其中會議費、住宿費(公務出差)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餐飲、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酒店業來講,無論開具什么樣的發票給購買方,稅率都是一樣的。但是對于購買方而言,則存在能否抵扣的問題,酒店業存在虛開發票內容的涉稅風險,例如將餐費、足浴費開成住宿費、會議費等。
筆者建議,酒店業應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內容來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如果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將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由于酒店業在營改增前未接觸過增值稅業務,稅務部門要對酒店業財務人員加強政策培訓和政策宣傳,避免酒店業不符合農產品收購條件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從而產生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浙江省仙居縣國稅局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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