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再添重要制度安排。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形成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
《意見》強調,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較大或重大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且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一是針對違規經營投資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了9大方面54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二是規定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三是明確經營投資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追究應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四是提出責任追究工作原則上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等情況,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隨著國企改革逐步深入,產權流轉、資產重組和調整肯定會增多,如果在監管上存在漏洞,國資流失的問題會愈演愈烈,這也會給國企改革增加阻力。”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對記者說。他將防止國資流失的工作稱為下一步國企改革的“發力點”。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此前也表示,由于國有資產監督機制不健全,國有資產流失、違紀違法問題在一些領域和企業比較突出,因此防范國有資產流失、防止企業內部人控制是本輪國企改革的一個重點。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國企改革專家周放生說,國資流失的核心是沒有通過市場公平交易的方式轉讓、處置國有資產。他指出,國有資產流失有兩種,一種是交易性流失,就是在交易過程中不評估、低評估,隱蔽資產,還有一種是體制性流失。
在周放生看來,與國有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流失相比,“體制性流失”更需要關注。“現在國有企業的投資存在嚴重的盲目性,在成為世界500強的‘蠱惑’下一味想做大做強,這很容易造成嚴重的體制性流失。”他說,“這種流失最大的特點是不容易被發現,投資失誤無人負責,盲目擴張也沒有人負責。”
新發布的《意見》提出,在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文件傳簽、報審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等六種情形下,企業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對此,多位專家表示,無論怎樣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首先責任主體必須明確。如果未來國企的決策違反了《意見》中提出的條件,相關負責人就必須為其行為“買單”。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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