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冰冷,卻難得公正,婚姻法亦如是,它不陪人風花雪月,卻在人跌落云端時給予人底限的公平,那么制定一份婚前協議則勢在必行,那么婚前財產協議如何進行約定呢?
一、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婚前財產協議,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財產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婚后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協議,一般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如果采取包括口頭形式在內的其它形式,只要雙方當事人無異議,也可以認定其效力。
二、婚前財產協議如何進行約定
我國的婚姻法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優先、無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度的原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主要是對法定財產制度的解釋和完善,如果夫妻雙方認為法定財產制度不適合自己的情況,完全可以自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度。
這種約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內,只要有明確書面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一旦涉及離婚,就應當按照約定進行夫妻財產的分割,而不是適用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只要這份婚前協定是完全自愿協商的,依據雙方的自由意志,無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就可以自由處分。一份反映雙方心意的婚前協議也并不是功利,別對婚姻幻想,它總不會讓你失望。
三、婚前協議和離婚時分割財產協議是兩碼事
婚后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中注明“以協議離婚”為前提的話,那么這份財產分割協議是無效的。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協議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婚前財產約定是對婚后取得的財產權屬的事先約定,或者對婚前財產的權屬的界定,而離婚分割協議是在離婚協商時,對已經明確權屬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這樣的分配是以離婚作為前提的,所以離婚未成,當然協議是無效的。
舉個例子,男方與女方就離婚進行協商,達成協議,承諾若雙方離婚,婚后購買的一套房屋全部給女方,結果在離婚訴訟中,男方反悔,法院仍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將房屋均分給夫妻雙方(因為,房屋本來就屬于雙方)。若在婚前或婚姻關系期間,雙方有協議約定,某套房屋的權屬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且產權登記也僅僅辦理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則這樣的協議是有效的,無論雙方是在婚姻期間,或者離婚了,該房屋始終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小編結語:一份反映雙方心意的婚前協議也并不是功利,別對婚姻幻想,它總不會讓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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