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險風險準備金不超保費收入10% 利潤準備金額外計提
巨災保險遲遲未出,農險防御大災另謀出路。昨日,財政部對外發布專門針對農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農險保證金分保費準備金和利潤準備金,其中保費準備金提取數額不超保費收入的10%,新規則將從明年1月起實施。
農險大災風險準備金是在發生大災后,在再保險限額或者省政府承擔責任限額之上的風險責任,由該準備金在一定范圍內支付。《辦法》規定,經營農險的機構應分別按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和超額承保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大災準備金,逐年滾存,來增強險企風險抵御能力。
《辦法》顯示,大災準備金由保費準備金和利潤準備金兩部分組成。其中,保費準備金計提由保險機構從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以及森林保險三個區間范圍,從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里來計提保費準備金,各區間計提比例不超過10%。
不過,準備金的計提還要結合當地農業災害風險水平、農業保險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如云南地區養殖業風險低,準備金計提占保費的3%-4%;相比之下,云南森林受災比較嚴重,準備金計提就占保費的8%-10%。
而備受爭議的利潤準備金則是險企農險的承保利潤率超過其自身財產險業務承保利潤率,從年度凈利潤中計提的準備金,計提標準為超額承保利潤的75%,且不得將其用于分紅、轉增資本。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計提的大災準備金也可用于投資獲益,但險企要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審慎開展大災準備金的資金運用,以免投資虧損。此外,資金運用收益還要納入大災準備金專戶管理。
對于此次《辦法》的出臺,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表示,該準備金的屬性是政策性農險的責任準備金,有高風險、高成本以及持續性的特點,僅靠各家涉農險企籌資是困難的,因此,中央政府財政和各省政府財政作為籌資人很有必要。
責任編輯:鄧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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